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7號)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7號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已經2014年6月17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礦導下井帶班,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頭開采。
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
5.必須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6.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
8.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設備、材料。
9.必須落實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小距離大于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三、金屬非金屬尾礦庫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配備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按設計放礦、筑壩,確保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符合要求。
4.必須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
5.必須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并有效運行,落實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須限期消除病庫安全隱患,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7.必須加強“頭頂庫”安全管理。
8.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
9.必須加強閉庫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應急演練到位。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4.必須按設計配備井控裝備,落實井控防范措施。
5.必須確保在含硫地區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
6.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吊裝、有限空間作業等內部許可制度。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2.必須確保出海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再上崗。
3.必須嚴格落實海洋石油設施設計、建造和運行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
4.必須安裝防噴控制系統,自溢井必須安裝井下安全閥。
5.必須按規定辨識拖航、動火等作業風險。
6.必須確保消防、救生、逃生設備齊全完好。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須確保應急演練到位。